中原大學遺失物招領處理要點
壹、為使本校處理校園內拾獲之遺失物(含失金)有所依循,特訂定「中原大學遺失物招領處理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貳、凡於校園內拾獲遺失物(含失金)者,得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(以下簡稱生輔組) 代為公告招領。
參、本校處理遺失物(含失金)之原則如下:
一、拾獲物為本校學生之學生證者,由生輔組逕送教務處註冊組處理。
二、拾獲其他物品(含失金),由生輔組代為公告招領。
肆、生輔組代為公告招領之時間,以遺失物拾獲之日起六個月內為限。公告招領期間,遺失物所有人前來認領時,生輔組確實驗證無誤後歸還之。
伍、遺失物招領方式如下:
一、經確認遺失物(含失金)所有人為本校學生者,即通知認領。
二、經確認遺失物(含失金)所有人為校外人士者,以掛號郵寄方式寄送。
三、無人認領者,於校內網路及生輔組公佈欄公告之。
陸、拾得人應填寫遺失物(含失金)保管單(如附表一)。
遺失物(含失金)經生輔組公告招領六個月而無人認領時,應通知拾得人憑單領回遺失物(含失金)。
拾得人經合法送達通知後逾10工作日而未領回者,生輔組得於每年四月列冊,經簽准後,依下列方式處理:
一、失金(含金飾):交由校牧室處理,作為「撒瑪麗亞基金」之用。
二、「適合義賣之物品」:交由服務性社團義賣之。
三、「不適合義賣之物品」:銷毀或送坊間資源回收中心。
柒、前項適合義賣之遺失物係指文具、背包、提袋、球具、手機、手錶、翻譯機、電子字典、書籍、眼鏡架等具經濟價值之物;
不適合義賣之失物係指各式證件、金融卡、信用卡、鑰匙等個人類用品。
捌、遺失物義賣處理原則:
一、生輔組應於義賣前一個月通知服務性社團籌辦義賣相關事宜。
二、生輔組應將義賣遺失物造冊,並於義賣前三日交承辦社團。
三、義賣物品價格由承辦社團訂定。
四、義賣物品應全部公開陳列,承辦社團應善盡保管之責,並不得為任何圖利自己或他人之行為。
五、承辦社團應於義賣活動結束後一週內造冊(含日期、品名、數量、售價、購買人系級、姓名、學號)結報。
六、經義賣而未賣出者,由承辦社團自行處理(如:贈予福利機構等)。
七、義賣所得由承辦社團作為救濟貧困之用。
玖、學生拾得遺失物(失金)不昧之獎勵標準如下:
一、價值伍佰元(含)以上至貳仟元(不含)者:嘉獎乙次。
二、價值貳仟元(含)以上至伍仟元(不含)者:嘉獎兩次。
三、價值伍仟元(含)以上至壹萬元(不含)者:記功乙次。
四、價值壹萬元(含)以上至參萬元(不含)者:記功兩次。
五、價值參萬元(含)以上者:提報學生獎懲委員會議獎。
六、拾獲遺失物(含失金),若送交本校其他單位,而未送至生輔組者,不予敘獎。
拾、本校職員工友拾得遺失物(含失金)並送至生輔組者,送請相關單位敘獎。
拾壹、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。